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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宽带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鉴于乙方是一家具有经营家庭宽带业务相关资质的公司,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维护甲、乙方合法权益,双方就甲方自愿使用乙方提供的家庭宽带业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有线宽带、宽带电视业务(含宽带电视增值业务,此项业务由乙方联合相关业务经营方共同提供)、多媒体家庭电话、电视智能语音服务(基于智能语音遥控器,电视用户通过简洁的语音交互,即可实现电视频道切换、点播内容搜索以及相关播放控制等智能语音功能),乙方通过业务受理单正面登记号码向甲方提供家庭宽带业务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家庭宽带业务服务,乙方在其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家庭宽带业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乙方提供的家庭宽带业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3.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4.甲方登记后,乙方将先进行网络资源确认,在《电信服务规范》要求的时限内答复甲方能否安装。在具备乙方宽带业务接入条件下,乙方在《电信服务规范》要求的或与甲方协商的时限内完成施工,为甲方开通乙方的宽带业务。
5.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乙方在收费前应告知甲方即将定制的服务及收费方式并征得甲方同意。若甲方对代收的服务费有异议,由乙方、第三方服务商依据协议约定的相关原则和处理程序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相关争议。
6.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为了让甲方及时了解乙方的业务信息或套餐,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媒体广告等方式向甲方告知或推荐使用。
8.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所办理业务性质的不同,指引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1)甲方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厅或授权代办点办理(代理人凭甲方有效证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即视为得到甲方授权);
(2)通过乙方服务热线,在通过客户服务密码确认甲方身份后办理;
(3)通过登录乙方门户网站(https://gd.10086.cn)或多媒体自助服务终端,在通过客户服务密码确认甲方身份后办理;
(4)通过甲方开通的移动电话号码按乙方指示程序进行短信发送、接收办理;
(5)其它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甲方按乙方的相关业务宣传、介绍和办理指引,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相关业务申请,需经乙方确认后,方视为成功办理。
二、入网登记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家庭宽带业务服务,需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手续。甲方办理登记手续时,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2.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3.如甲方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指定地点办理资料变更/完善手续。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存在其它法律障碍,乙方有权随时暂停服务;若甲方未能及时补充提供真实资料或消除相关法律障碍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与甲方签订的任何协议。
4.甲方应妥善保管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用户名及各类密码,甲方自行承担因其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如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随机密码方式办理业务的,随机密码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设定、重置服务密码,须甲方本人凭有效证件按乙方业务规则办理,不可代办。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家庭宽带业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家庭宽带业务资费标准、优惠内容和交费方式等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另行约定,甲方在签署前应详细了解相关内容。
3.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家庭宽带业务服务:
(1)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的;
(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预付费用余额少于或等于已发生未结算费用)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下笔预付费用或不足以支撑一分钟通话话费)的;
(3)甲方(包括其代理人)所提供的用户资料(含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的;
(4)国家执法机构要求暂停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的;
(5)如甲方使用的是乙方的手机宽带业务,则甲方家庭宽带费用将在每月1日在甲方的手机话费中扣除,请在每月1日前保持手机余额充足,如因甲方手机余额不足导致家庭宽带或手机月租扣费不成功,则乙方有权同时暂停甲方的手机与宽带服务,直至扣费成功后再予以恢复;
(6)甲方在使用乙方的手机宽带业务过程中出现甲方手机停机的;
上述情况消除,或甲方确认其通信资费发生额并结清所发生费用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为甲方重新开通通信服务。暂停提供服务期间,甲方的电话月租费、资费套餐费及其它服务月租费仍须缴交。在上述暂停服务期间,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除缴费以外的其它业务。
4.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停止家庭宽带业务服务相关功能直至解除协议:
(1)甲方因本章第三条的原因被暂停服务的时间持续超过90天的;
(2)甲方申请停机超过180天仍未重新启用的;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5)乙方收到政府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的;
(6)甲方欠费满90天仍未交纳费用的;
(7)如甲方在使用乙方的家庭宽带业务服务过程中出现甲方手机销户的;
(8)甲方私自进行桥接或分销的;
(9)未经乙方书面确认,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宽带接入或固话服务给第三方使用的;
(10)甲方利用乙方的宽带接入或固话服务从事语音和VPN带宽分销、使用家庭宽带连接网站服务器,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服务,利用带宽汇聚等手段用于CDN分发的等经营活动的;
(11)甲乙双方协议到期,乙方有权将原甲方使用固定号码资源进行回收并重新分配;
由上述情况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通过信函、或公告、或委托第三方等任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甲方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以及其他损失。
5.资费和代收费以人民币结算。
6.甲方如选择或终止银行托收、银行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需到银行等托收机构或乙方营业厅办理相应手续,甲方上述业务办理均同意授权乙方委托开户银行从客户登记的单位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卡类账户)内以自动转账方式支付甲方在乙方消费的费用。
7.乙方为甲方提供宽带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因布线、调测等原因需要向甲方收取初装费用的,甲方应当支付。若甲方取消宽带服务的,乙方收取的初装费用不予退还。
8.如因乙方网络覆盖、安装施工条件所限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安装或者装通宽带的,乙方需向甲方退还预收费用,甲方退还乙方提供的发票、话费等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或实物,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9.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并对账单、清单进行解释。清单仅显示需要向甲方收费的业务使用记录。
乙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甲方确知在产生原始数据后5个月内未查询的,将无法再次查询相关信息。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上述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内及时提出,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的,乙方将无法对甲方异议予以原始数据复核,将以乙方现存信息为准;逾期提出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和处理。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按对外承诺的方式返还甲方。
10.甲方在使用宽带产品期间办理暂停业务,营销优惠时长将不递延。
11.甲方移动电话办理资费套餐后申请停机,全月停机只收取停机保号费,非全月停机则须收取套餐费。若甲方全月停机时存在消费承诺且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则乙方有权按照甲方所承诺消费额度与停机保号费的差额收取甲方的协议补收费。
12.乙方家庭宽带业务套餐到期后,甲方可选择延续原套餐(原套餐仍推出的情况下)或乙方新推出的套餐,也可以选择终止本协议;甲方未作选择的,视为甲方同意套餐到期后自动转为各家庭宽带业务对应的标准资费套餐(标准资费详情以乙方各服务渠道公布为准)。
13.乙方相关业务系统上会详细记录甲方资费套餐关键信息:
(1)宽带上、下行速率。
(2)与带宽速率对应的资费标准及交费方式。
(3)宽带接入实现方式,如光纤到楼(FTTB)、光纤到户(FTTH)、非对称数字用户线路(ADSL)等。
乙方将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业务受理单、短信等方式)告知甲方以上关键信息。甲方可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确认或变更以上关键信息。
四、其他业务说明
1.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的网络终端设备:
(1)甲方选择缴纳租金租用乙方提供的家庭宽带网络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的,或办理乙方指定的宽带套餐获得乙方免费提供家庭宽带网络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的,由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乙方为甲方提供家庭宽带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方,甲方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乙方依法提供三包服务;对于甲方人为损坏或遗失的情况,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应将乙方提供的家庭宽带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 归还至乙方,如有遗失或损坏,甲方应予以赔偿。
(2)如乙方提供家庭宽带网络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销售、甲方向乙方购买家庭宽带网络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的,乙方负责家庭宽带网络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的安装调测和依法提供三包服务;甲方购买的家庭宽带网络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甲方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对于甲方人为损坏或遗失等情况,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应自行对上述终端设备及配件进行维护,由于以上终端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乙方服务的,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不属于乙方服务故障范围。
(3)甲方选择自带网络、电话终端设备的,由甲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
2.乙方家庭宽带网络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包括但不限于 ONU、电视盒子、电话机及其配件。
3.按照工信部《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规定,乙方提供的家庭宽带业务接入速率均指下行速率,具体下行速率以业务单正面内容约定为准。甲方理解并同意,前述下行速率在业务实际使用可因以下原因受到影响,可能的原因包括甲方设备、访问内容、所处互联网位置、路由情况、访问网站本身的网速性能等。
4.甲方在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乙方有权采取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等措施。
5.甲方已知悉因技术原因,乙方提供服务暂时无法提供公网IP。
6.甲方应当通过乙方官方营业渠道购买电话卡,并办理实名制登记手续。甲方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如甲方存在转售、倒卖电话卡等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关停号码、解除合同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五、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家庭宽带业务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替代甲方成为本协议主体,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因使用该服务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且经乙方评估具备移机条件的,甲方可以改址移机,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移机。如因乙方网络覆盖、安装施工条件所限,甲方所处位置尚不能移机安装的,协议期内已发生的费用按乙方当期家庭宽带业务标准资费收取,原协议期费用抵扣后多退少补,拆机当月起乙方不再返还甲方话费或给予其他任何优惠,甲方原已享受的优惠(如乙方赠送的实物卡、返充话费、开户费优惠等)需等价返还。甲方应退还乙方提供的发票、话费等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或实物。除此之外,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服务并办理拆机(退网)手续,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
4.甲方在协议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协议期内已发生的费用按乙方家庭宽带业务标准资费收取,原协议期费用抵扣后多退少补,拆机当月起乙方不再返还甲方话费或给予其他任何优惠,甲方原已享受的优惠(如乙方赠送的实物卡、返充话费、开户费优惠等)需等价返还。
六、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甲方在申请办理乙方相关业务时,甲方同意乙方服务目的收集甲方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为提供更为精准优质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中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为了让甲方及时了解和享受乙方推出的最新业务或优惠,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媒体广告等方式向甲方告知或推荐使用。
3.甲方在接受和使用乙方的服务和产品前,应了解乙方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政策》(该政策已在乙方官方网站发布并可在服务厅索取),本协议签署即视为甲方已了解并同意乙方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政策。
4.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信息、拨打电话,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行政规章制度。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垃圾信息、违法信息或拨打骚扰电话,包括但不限于反动类、涉黑类、涉黄类、诈骗类、谣言类、推销类,乙方有权采取停止短信功能、停机、解除服务协议等措施,并配合公安部门追查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甲方的相关法律责任。甲方 的上述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拒绝甲方恢复通信功能的申请。
七、携号转网
1.根据工信部文件要求,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 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 10086 热线等渠道进 行公示。
(4)甲方申请号码携入乙方网络时,因不同网络技术与设备等差异,甲方可能需要更换终端。甲方启用携入新卡的时间点及网络切换期间可能会短时间影响正常通信。
(5)甲方携入乙方网络前,应当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时未出账的费用,同时,甲方确知在携出方享有的积分、VIP 级别及相关优惠等权益将无法继续使用,携出方及其合作伙伴提供的部分业务或服务将无法继续使用。
(6)甲方需及时将携号转网事宜告知社会上号码相关的服务提供者,以免携号转网后无法正常接收短信和电话等相关信息。
2.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甲方在其他运营商申请办理号码携入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甲方不再就该号码向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益或优惠。
3.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 30 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 10 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 3‰ (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4.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5.甲方办理乙方的业务如存在有效期,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办理携号转网构成违约,甲方需按相关解约条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活动违约金、家庭宽带优惠补收费) 。
八、解约条款
1.甲方订购乙方业务,且乙方业务无任何优惠或补贴,甲方未从乙方获得实物或权益,甲方可无条件向乙方申请解约。
2.甲方办理乙方资金优惠类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话费存送、套餐折扣),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需按照已履行月份获赠金额或优惠减免金额总额、以及未履行月份所有低消或套餐金额总额的一定比例(法律规定范围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办理乙方业务赠送类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消费送流量包、语音包),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需按照已获赠业务进行价值折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非流量类(语音、短信等)按单价标准资费折算,流量类按实际单价优惠资费折算。
4.甲方办理乙方宽带类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网龄送宽带,承诺低消送宽带),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需按照前期活动约定的初装费用或拆机费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办理乙方实物赠送类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消费送终端、充值卡),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甲方应当根据退货要求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将赠送实物退还至乙方后方可解约;如赠送实物已不满足退货条件,则甲方应当根据实物赠送价值及未履行承诺期限予以乙方补偿。
6.甲方办理乙方权益赠送类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咪咕视频、爱奇艺、优酷会员权益),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如甲方未使用权益,可在完成赠送权益回退后解约;如甲方已领取或使用权益,则甲方应当按照已使用权益折算后的价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解约。
7.甲方办理乙方实物租赁类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宽带机顶盒、光猫),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甲方应当按照活动约定,在不影响二次销售或租赁的前提下将租赁实物退回至乙方后方可解约;如租赁实物已遗失或损坏,则甲方应当按照租赁设备价值进行等价偿还。
8.甲方办理乙方融合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合套餐、主副卡、统付、共享、家庭网、集团网、惠农网、双向亲情互打),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甲方业务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退订或解除后方可解约。甲方解除主卡、共享者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成员,因甲方通知不及时导致其他成员业务无法使用等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解除副卡、被共享者,不应对其他成员权益造成损失。
9.甲方办理乙方吉祥号码业务(如四连号、三连号等),如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应当按照预存款、未履行月份所有低消或套餐金额总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有签约减免或降档低消金额特殊情况的,采用前述同样标准执行。(参考最新吉祥号码等级对应的预 存款、低消或套餐标准)。
10.甲方办理乙方集团信息化业务,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应当按照具体业务协议条款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解约。
九、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2.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法规变动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甲方原因(包括甲方软硬件故障、甲方使用不当、私自桥接其他网络终端等原因)而造成服务障碍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为改善网络通讯质量对网络设备采取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可能导致服务中断的,乙方需按规定事先刊登公告,甲方应当自行做好应对措施,由于甲方未采取必要措施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乙方服务依托公共供电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作,甲方应当做好应对由于社区供电系统或公共服务设施等原因可能导致服务中断的措施,由于甲方未采取必要措施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由于其他宽带运营商或内容提供商网络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乙方的服务障碍,应由其他宽带运营商或内容提供商承担相应责任。
7.甲方应清楚公众互联网网络的繁忙会造成网络的堵塞,可能对数据传输造成影响,但此情形并非乙方责任,且不构成乙方违反协议。
8.本协议所述的通知,乙方可以采取电话录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网络等方式。信函通知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48小时即视为甲方已收到,其他方式的通知于通知发出后24小时后即视为甲方已收到。
9.乙方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呼叫转移将遵照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对于其他运营商(含国外运营商)传送的符合传送规则的号码将如实显示,但乙方不保证该号码发送端的真实性,甲方应采取正确的方式仔细甄别号码的真实性(如通过回拨方式予以确认),谨防可能存在的网络信息诈骗及其他第三方违法侵权风险。
十、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适用本协议。
2.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变更本协议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网点告示、门户网站公告、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发送本协议的变更情况,甲方可以根据上述方式查阅相关的变更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且乙方及时通过上述方式通知甲方后, 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甲方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乙方申请销户或携号转网。
特别提示:
1.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业务端口(不限于10086端口)、微博、微信和邮箱等渠道不定期向甲方发送服务提醒、关怀、升级、推荐和优惠等信息。
2.甲方通过乙方APP、微信、门户网站、充值卡等渠道充值的话费具有使用期限限制,甲方请留意充值提示界面,并及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3.乙方提供的来电显示、呼叫转移服务将遵照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对于其他运营商(含国外运营商)传送的号码将如实显示,但乙方不保证该号码在发送端的真实性,甲方应谨防可能存在的网络违法侵权风险。甲方应采取谨慎的方式仔细甄别号码的真实性(如通过回拨等方式予以确认),谨防可能存在的网络信息诈骗及其他第三方违法侵权风险。
4.乙方根据现行的电信行业规范保障甲方的通信安全,并对甲方在乙方账户内的话费余额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超出乙方服务范围的业务及资金安全,乙方声明不承担其安全保障义务。甲方对其将号码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他服务提供商进行绑定,将号码作为甲方与第三方的鉴权方式、账号密码找回方式等可能造成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的途径的行为自行承担可能产生风险,乙方对上述将号码关联其他服务商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需由甲方自行承担。

5.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6.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粗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7.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如果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异议,有效期届满后则:
本协议自动展期1年,展期次数不限;
本协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