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国移动通信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一、移动通信服务内容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特别提醒:甲方使用4G/5G网络服务,需更换为USIM卡、办理4G/5G套餐/产品和使用适配终端;甲方同时理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移动通信网络尚无法达到无缝隙覆盖。)
2.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甲方因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不具备相应功能的终端设备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乙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在甲方办理的资费方案或产品的电子或实物业务受理单上标注甲方所办理业务的网络服务范围(如,2、3、4、5G网络服务),甲方所办理的相关业务将仅限于规定网络服务范围内使用。
4.甲方可自由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5.甲方依据乙方公布的各渠道鉴权方式办理业务。甲方通过乙方鉴权方式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验证码等鉴权方式办理业务的行为。
6.乙方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火警 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7.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的资费方案有效期为1年,自成功订购并生效之日起计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则自动按照当前资费方案续约。
如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资费方案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
8.乙方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微博、微信、APP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并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
9.乙方为甲方提供音频或视频通知音服务,在甲方拨打电话未接通前,通过音频或视频通知音的方式将被叫号码所处状态及时告知甲方;甲方确知乙方提供的音频或视频通知音服务可能含广告信息,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在电信服务过程中显示的相关信息;甲方若不愿意接受此类信息或服务,有权通过乙方提供的关闭功能进行关闭,或通过付费方式进行服务升级,自行选择订阅专属化音视频内容。

二、入网登记
1.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通过乙方官方营业渠道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制登记。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及其受托人同意乙方影印留存甲方及其受托人在办理入网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件。
甲方应为或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甲方以其有效身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最多可办理5个中国移动号码的入网登记手续。如甲方名下已登记中国移动号码达到5个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新入网登记手续申请。以单位名义开户的集团客户号码,需同时对应登记号码实际使用人个人身份信息。
2.甲方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甲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骗取办理入网手续的,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3.甲方开通的号码(不包括其他运营商携入号码)属于重新放号号码。甲方应自行了解该号码曾捆绑的第三方应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付宝、微信、水电煤气缴费,若需更新捆绑信息甲方应自行向第三方经营者提出。甲方明确知悉乙方无从知晓且无权解除该号码此前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号码绑定约定。
4.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修改、完善。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修改、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在入网时应对服务密码进行设置或修改并妥善保管。因甲方密码设置或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若号码被盗的,甲方应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对有权国家机关进行的案件调查取证等予以协助。
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甲方认可,其使用服务密码、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6.甲方SIM卡丢失或毁损的,甲方可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或换卡手续,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乙方有权要求同时辅以服务密码、通话记录、缴费记录、入网时间、已开通业务等相关信息验证后进行办理。乙方可以就前述事项收取相应费用。
7.根据公安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甲方如需使用乙方来电提醒、呼叫转移等基于呼叫转移实现的相关业务,应向乙方申请开通呼叫转移功能。

三、服务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2.乙方每月可为甲方免费提供139邮箱等电子账单自动推送服务,甲方如需取消账单推送服务的可点击账单邮件底部“退订邮件”按钮退订。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并有义务对账单、清单进行解释。乙方提供的话费查询清单仅显示要向甲方收费的业务使用记录。
3.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资费标准、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及时、足额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自约定交费日次日起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9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欠费停机满90日,如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和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在甲方缴清全部历史欠费和违约金前,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订立其他电信服务协议。
4.如甲方承诺消费或承诺在一定期限使用约定套餐,可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关优惠。在套餐有效期内因甲方原因停机的,乙方仍有权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甲方所承诺消费金额和所承诺使用套餐所必须缴纳的费用。乙方采用市场化方式合理设定吉祥号码分类等级和合约周期,为甲方提供有合同期限的、非终身保底消费方案。
5.乙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甲方已明确知悉如需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在且只能在产生原始数据后5个月内进行查询。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上述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内及时提出,如逾期提出的,乙方将无法对甲方异议进行原始数据复核,将以乙方现存信息为准。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和处理。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按对外承诺的方式返还甲方。
6.甲方正常缴清话费后,如需开具发票的,应在话费缴清后12个月内(不含缴费月当月)向乙方要求开具;超过12个月需补开的,则按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7.如甲方欠费停机的,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欠费全停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套餐费)。
8.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取消停机保号业务的,办理及取消当月的号码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停机保号期间跨整月计收停机保号费,另有约定除外。如甲方办理了主副卡相关业务的,主卡在申请停机保号同时,副卡亦将进入停机保号状态,主卡和副卡均需分别支付各自的停机保号费。
9.如甲方向第三方服务商订购代收费业务的,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代收的费用有异议的,应自行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10.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如发现其号码的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转让
1.除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在乙方现行有效执行的资费方案范围内变更选择适用的资费方案。
2.如乙方需在资费方案有效期(一年)届满后,修改资费方案或相关约定内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通过短信、APP、微信、邮件、门户网站(WAP/WEB)等至少一种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若甲方不接受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应在与乙方结清全部费用后,办理协议终止手续。
3.甲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并经乙方同意的,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手续办理完成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号码过户后,甲方不能查询或打印过户前的账单、清单、发票。过户前发生但在过户日还未结算的该号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新机主支付。
4.若甲方过户给第三人的号码属于吉祥号码,需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和第三人按照过户规则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由第三人与乙方按照过户时乙方吉祥号码新入网政策(最新吉祥号码等级对应的首次预存话费标准、每月最低消费标准、承诺最低消费期限)签订吉祥号码客户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因使用吉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号码过户时,首次预存话费已返还且未使用完的,由过户后的新机主享用。
5.甲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协议解除手续(以下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销户后甲方应主动解除该号码捆绑的银行、理财、个人社交账号等第三方应用,如甲方未及时解除号码捆绑造成信息泄露或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在销户后可以申请退还通过银行划扣、现金方式缴纳的费用余额。甲方参与乙方营销活动获得的优惠或赠送的费用余额按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未作约定的,则该余额随销户失效。
7.除参与营销活动获得的优惠或赠送的费用余额外,甲方销户或携号转网携出的,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在乙方开立且在乙方正常使用的号码(如该号码账户不属于甲方,相关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8.在甲方办理号码销户之日起90天内,如甲方申请号码恢复使用,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厅办理销户重开;甲方办理号码销户之日起满90天,乙方有权将该号码回收进行二次放号。
9.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提供服务或限制甲方新入网申请:
(1)甲方(包括受托人)提供的包括身份证件在内的证件、资料虚假不实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出现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给他人造成骚扰、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借转租或转售电话卡等违反国家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为;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4)甲方欠费满90日仍未缴清费用;
(5)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的。
10.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11.甲方在SIM卡丢失后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停机,因甲方未及时申请停机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携号转网
1.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电话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将必需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4)甲方申请号码携入乙方网络时,因不同网络技术与设备等差异,甲方可能需要更换终端。甲方启用携入新卡的时间点及网络切换期间可能会短时间影响正常通信;
(5)甲方携入乙方网络前,应当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时已出账的费用,同时,甲方确认在携出方享有的积分、VIP级别、赠送话费及相关优惠权益都将无法继续使用,携出方及其合作伙伴提供的部分业务或服务将无法继续使用;
(6)甲方应及时将携号转网事宜通知号码绑定的第三方业务经营者,避免号码在携号转网后无法正常接收第三方业务经营者的电话或短信等情形。
2.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甲方在其他运营商申请办理号码携入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甲方无权就该号码向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益或优惠。
3.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自约定交费日次日起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4.甲方携入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5.如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在网期限约定或承诺的,甲方在在网期限内办理携号转网构成违约,需按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活动违约金、家庭宽带优惠补收费)后方可申请携号转网。
6.甲方办理乙方业务时如有约定优惠期或有效期的,均属于承诺在网期限,甲方在承诺在网期限内不申请携号转网或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申请携号转网。

六、隐私、个人信息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甲方在申请办理乙方相关业务时,甲方同意乙方为服务目的收集甲方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同时,甲方应理解并知悉,甲方有义务保护自身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办理业务时,应在了解业务规则、资费等详细信息后,自行获取并输入密码或随机验证码(如需要)。甲方充分知悉,如果他人(含乙方工作人员)代替甲方操作,则此类行为会带来各类严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泄露、信息被滥用以及隐私被侵犯等。
2.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针对甲方敏感个人信息,乙方将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处理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在实现目的所需的最小必要范围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采取加密等安全技术措施、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获得甲方单独同意并通知甲方等(本协议以下将对涉及到的敏感个人信息以粗体进行显著标识)。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内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基于提供电信服务所收集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下:
3.1办理入网手续
基于为甲方办理入网手续的目的,乙方会收集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个人面部信息、住址信息】;
3.2业务受理、提供与计费
基于受理甲方电信业务订购需求,保障甲方正常使用电信服务及实现业务计费收费准确的目的,乙方会收集甲方的【业务订购信息、消费信息、业务使用信息、个人通信设备信息、位置信息】;
3.3优化网络服务质量
基于优化提升为甲方所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的目的,乙方会收集使用甲方的【住址信息、位置信息、通信记录信息】;
3.4提供客户服务
为帮助甲方解决问题或记录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乙方会收集甲方的【沟通记录、订单信息、甲方提供的咨询所需的必要信息】。
为了解甲方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感知体验,优化乙方服务内容和流程的目的,乙方可能会使用甲方【手机号码】,向甲方发送服务调研问卷,并收集甲方的【反馈信息】。甲方如不希望收到此类调研问卷,可以通过调研短信中提供的退订途径申请退订。
3.5提供网络安全保障
为履行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的法定义务,乙方可能收集和使用依法收集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通信记录信息】
3.6个性化推荐商品和服务信息
甲方知悉并同意:为向甲方展示商品或服务信息,满足甲方的多元化需求,乙方会结合依法收集的甲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算法模型预测甲方的偏好特征,并基于甲方的偏好特征,向甲方推荐甲方可能感兴趣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将会为甲方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甲方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如甲方希望取消或退订上述个性化推荐功能,可通过以下方式取消:【10086热线、短信退订、门户网站、营业网点】。
4.乙方将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并对无法识别到甲方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加以利用。
5.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仅会在实现收集甲方个人信息的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超出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后,乙方会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6.基于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乙方可能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仅会出于本协议约定的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甲方的信息,授权合作伙伴只能接触到其履行职责所需信息。乙方会与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合作伙伴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等,要求授权合作伙伴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密和安全措施、双方约定以及乙方的要求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与授权合作伙伴的委托关系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授权合作伙伴会将个人信息返还给乙方或者予以删除。乙方会对授权合作伙伴的上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7.乙方不会与任何第三方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甲方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甲方单独同意或授权;
(2)为履行乙方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共享;
(3)基于履行与甲方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将甲方个人信息与乙方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共享。乙方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受本协议中声明的目的的约束,乙方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如要改变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需再次征求甲方的授权同意;
(4)基于符合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而共享。
8.甲方可以通过乙方营业厅或指定的其他渠道(包括10086电话、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及条件下,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复制、请求转移、更正、补充、删除、获取个人信息副本、限制和拒绝乙方处理。
9.为了让甲方及时了解和享受乙方推出的最新业务或优惠,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媒体广告等方式向甲方告知或推荐使用。
10.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信息、拨打电话,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行政规章制度。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垃圾信息、违法信息或拨打骚扰电话,包括但不限于反动类、涉黑类、涉黄类、诈骗类、谣言类、推销类,乙方有权采取停止短信功能、停机、解除服务协议等措施,并配合公安部门追查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甲方的相关法律责任。甲方的上述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拒绝甲方恢复通信功能的申请。
11.甲方在接受和使用乙方的服务和产品前,应了解乙方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政策》(该政策已在乙方官方网站发布并可在服务厅索取),本协议签署即视为甲方已了解并同意乙方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政策。

七、合同解除
1.甲方订购乙方业务,且乙方业务无任何优惠或补贴,甲方未从乙方获得实物或权益,甲方可向乙方要求解除协议。
2.甲方办理了乙方资金优惠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话费存送、套餐折扣),如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需按照已履行月份获赠金额或优惠减免金额总额、以及未履行月份所有低消或套餐金额总额的一定比例(法律规定范围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办理了乙方业务赠送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消费送流量包、语音包),如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需按照已获赠业务进行价值折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非流量类(语音、短信等)按协议终止时市场单价资费折算,流量类按协议终止时市场单价优惠资费折算。
4.甲方办理了乙方宽带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网龄送宽带,承诺低消送宽带),如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需按照约定的初装费用或拆机费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办理了乙方实物赠送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承诺消费送终端、充值卡),如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将赠送实物返还乙方后方可终止;如赠送实物已不满足退货条件,则甲方应当根据实物赠送价值及未履行承诺期限予以乙方赔偿。
6.甲方办理了乙方权益赠送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咪咕视频、爱奇艺、优酷会员权益),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如甲方未使用所赠送权益,可在完成赠送权益回退后终止;如甲方已领取或使用权益,则应当按照已使用权益折算后的价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终止。
7.甲方办理了乙方实物租赁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宽带机顶盒、光猫、路由器),如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在不影响二次销售或租赁的前提下将租赁实物返还乙方后方可终止;如租赁实物已遗失或损坏,则甲方应当按照租赁设备价值进行等价赔偿。
8.甲方办理了乙方融合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合套餐、主副卡、统付、共享、家庭网、集团网、惠农网、双向亲情互打),如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甲方业务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退订或解除后方可终止。甲方解除主卡、共享者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成员,因甲方通知不及时导致其他成员业务无法使用等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解除副卡、被共享者,不应对其他成员权益造成损失。
9.甲方办理乙方吉祥号码业务,如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甲方应当按照未履行月份所有低消或套餐金额总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有签约减免或降档低消金额特殊情况的,采用前述同样标准执行(按照乙方最新吉祥号码等级对应的低消或套餐标准)。
10.甲方办理了乙方集团信息化业务,如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则应当按照具体业务协议条款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终止。
11.上述协议终止事项所有涉及违约金支付的需到乙方指定的线下营业厅办理。

八、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适用本协议。
2.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变更本协议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网点告示、门户网站公告、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发送本协议的变更情况,甲方可以根据上述方式查阅相关的变更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且乙方及时通过上述方式通知甲方后,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甲方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乙方申请销户或携号转网。
3.本协议经甲方盖章或签字后以及加盖乙方业务专用章后生效。但在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情况下,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并自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卡(电话号码)激活启用之日(即完成网络切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中国移动权益超市新星会员是面向全网用户开放的会员产品,资费为0元每月,长期有效。甲方可通过中国移动APP等入口登录权益超市,享受权益超市新星会员权益优惠购、福利社等权益。其中:会员优惠购指权益超市商品定价设置有会员价,会员价低于标准售价,新星会员享受以优惠的会员价购买货架商品;会员福利社是权益超市用户福利模块,新星会员用户每月可在会员福利社领取各类免费的优惠券;智能客服权益指用户可直接咨询在线客服解决问题。具体会员权益内容以中国移动权益超市会员页面展示为准。基于市场与业务的发展,中国移动有权对新星会员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更新、修改和调整。中国移动将就前述权益调整在相应的服务页面进行通知或公告,客户可以通过中国移动权益超市页面查询最新会员权益内容,并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如客户不再需要该服务,可通过中国移动APP等入口登录权益超市页面-我的订单处进行退订。”
5.甲方同意乙方为其免费开通移动云盘业务(又名“中国移动云盘”,以甲方手机号码作为登录账号),并授权乙方不定期将乙方的相关产品介绍、业务基础服务等文件资料(如宽带自助排障指南、智慧家庭产品介绍资料、电子账单/电子发票等)存储在甲方的移动云中,以供甲方免费参阅使用。甲方可随时撤销本项授权。
6.乙方为甲方提供可自主选择的自动充服务,实现话费账户与甲方提供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乙方将根据话费余额和出账情况自动从第三方支付账户发起实时划扣并充值。

特别提示:
1.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业务端口(不限于10086端口)、微博、微信和邮箱等渠道不定期向甲方发送服务提醒、关怀、升级、推荐和优惠等信息。
2.甲方通过乙方APP、微信、门户网站、充值卡等渠道充值的话费具有使用期限限制,甲方请留意充值提示界面,并及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3.乙方提供的来电显示、呼叫转移服务将遵照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对于其他运营商(含国外运营商)传送的号码将如实显示,但乙方不保证该号码在发送端的真实性,甲方应谨防可能存在的网络违法侵权风险。甲方应采取谨慎的方式仔细甄别号码的真实性(如通过回拨等方式予以确认),谨防可能存在的网络信息诈骗及其他第三方违法侵权风险。
4.乙方根据现行的电信行业规范保障甲方的通信安全,并对甲方在乙方账户内的话费余额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超出乙方服务范围的业务及资金安全,乙方声明不承担任何安全保障义务。甲方需对其将手机号码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他服务提供商进行绑定,将本号码作为甲方与第三方的鉴权方式、账号密码找回方式等可能造成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的途径的行为自行承担可能产生风险。乙方对上述将号码关联其他服务商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需由甲方自行承担。
5.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6.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粗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7.甲方理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乙方网络及特定网络技术(如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尚无法达到无缝隙覆盖。即使在乙方网络覆盖范围内,甲方使用的终端、SIM卡类型、所订购的服务均可能影响甲方对乙方特定网络的接入和使用。甲方如需使用特定网络,可能需要更换适配终端、SIM卡并订购相应的服务,且上述网络的质量和速率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技术、网络容量、甲方终端设备、甲方所订购服务情况、周边环境与天气等。
8.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因技术进步、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时,乙方有权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但应当提前发布公告,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10.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如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异议,有效期届满后本协议自动展期1年,展期次数不限。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监护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签名):
甲方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